和县燃气经营网点的设置要求和条件(三级站)
各瓶装液化气经营网点:
根据建设部和中国质检总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瓶装液化气经营网点的设置要求和条件提出以下方案:
1、燃气企业的瓶装液化气经营网点必须设在有消防通道的平房或低层楼房底层内,不得在学校、娱乐场所、菜市场、重要公共建筑、人口密集区和重要机关等区域设置,与化学危险品经营场所的可靠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瓶装液化气经营要专店、专人、专营,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经营(灶具相关产品除外)。网点近邻不得有发生明火的设备设施;不得有高压线、变压器;网点的经营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总存瓶量不得超过30瓶。经营点内必须设有防爆灯具、防爆开关、计量器具和经营桌椅;宜设置通风口或泄压孔;要配备灭火毯(或小棉被)和二只或二只以上4kg灭火器。划分空瓶区和实瓶区;禁止有火源、地沟,店内禁止住人、用炊。
3、各液化气网点外还应设有有醒目的禁火标牌和网点联系电话,室内应有可靠管理制度和用气知识等相关宣传材料,
4、公司的投诉举报及抢险、火警电话、供气单位可靠责任人(1)和网点可靠责任人、气重、每日气价和价格举报电话等标牌。
5、瓶装液化气经营网点经营人要经供气单位培训,掌握可靠用气常识,经考核合格后上岗。要保持网点经营人员的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若特殊原因要更换经营人员的,需燃气企业同意,经培训合格后放可上岗。
6、经营网点的液化气气瓶不得超量存放,不得露天摆放和占道摆放,要有客户档案和进出的气瓶登记表,登记表要注明客户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气重、气价,以便售后服务和可靠责任的可追溯性。
7、全数的瓶装液化气经营网点要与燃气企业挂钩,与燃气企业签订供气可靠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可靠责任和义务,经营人要将本人的档案资料报燃气企业保存,燃气企业要完全担负起管理经营网点的可靠运营和规范服务工作,定期对所属门点进行可靠检查,发现隐患的责令其整改,如二次以上整改不到位的,可停止供气并报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8、液化气经营门点设置数量参考《和县民用液化石油气布点规划(2008-2020)》,具体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二OO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