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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整治的公告

文章出处:和县人民政府网站 人气:7561 发表时间:2013-04-02 08:08:08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使用可靠,有效防范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可靠监察条例》、《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国质检总局《气瓶可靠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整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41日起,全县范围内全数“螺丝瓶”以及其他按照GB5842-1986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一律停止充装,并作强制报废处理。报废钢瓶按30/只由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回收。

二、自201341日起,各液化气充装单位要启动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工作,将用户拥有的钢瓶产权置换转移至气瓶充装单位。对未到期的“非螺丝瓶”按下列原则进行回收:旧钢瓶每只以180元为基数,按出厂日期每使用一年折减12元价格(出厂日期不明的钢瓶每只折价为30元报废)确定该钢瓶的回收价,但很低回收价每只不得低于30元。

三、用户钢瓶产权转移后,用户向液化气充装单位缴纳   180元押金,签订供气协议,充装单位向用户出具加盖有充装单位全数权人公章的收据。用户要求解除供气协议,充装单位应无条件履行,用户将充装单位提供的气瓶完好交回后,充装单位按原收押金所有退还,不计折旧也不计息。

四、充装单位本着非赢利原则通过收购用户手中原有的气瓶,将气瓶产权转移到充装单位,充装单位负责向用户提供可靠合格气瓶,并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指导用户可靠用气,承担因气瓶原因造成的气瓶可靠事故责任,完全履行液化气钢瓶可靠主体责任。

五、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要将报废钢瓶送交钢瓶检验单位实施破坏性处理,严禁将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钢瓶转卖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将报废液化气钢瓶私自改装后继续使用或非法转移至外地继续使用。

七、液化气充装单位严禁充装报废“螺丝钢瓶”和超检验周期的钢瓶,严禁翻新报废钢瓶继续充装使用。

八、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可靠,广大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要积极支持配合钢瓶产权置换整治工作,自觉抵制使用报废“螺丝瓶”和超检验周期的气瓶,维护家庭可靠幸福。

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和县物价局

2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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